桐庐县校企合作定向培养技能人才补贴
实 施 细 则
一、补贴对象
定向培养技能人才是指为满足企业对技能人才的需求,企业与学校、学生签订三方定向培养协议,开展校企联合培养并向企业输送技能人才,其中“订单班”培养技能人才是以企业所需的特定职业(工种)技能人才为培养目标,校企共同制定培养方案,招收全日制班制学生,开展定向培养,向企业输送技能人才的模式。
(一)开办“订单班”的企业
与县内外职业(技工)院校(含普通高校)联合开办“订单班”的我县快递物流和大智造、大健康、大旅游“1+3”主导产业的企业(联盟企业、行业协会,下同)。
(二)定向培养的学生
1.参加“订单班”定向培养的学生;
2.与我县“1+3”主导产业的企业签订定向培养协议的学生。
二、补贴标准
(一)“订单班”办班补贴标准
企业开办校企合作“订单班”并承担办学费用的,给予企业实际支出60%的办班补贴(最高6000元/人)。其中第一学年开班前拨付50%,第二学年开学前按实际在读学生人数拨付剩余的部分。
(二)学生在校期间生活补贴标准
企业向定向培养生发放在校学习期间生活补助的,给予企业实际支出50%的补贴(大专以下最高500元/人/月、大专最高750元/人/月、本科最高1000元/人/月)。该项补贴不能与新型学徒制的学生学徒补贴等相关政策重复享受。
三、补贴程序
(一)“订单班”办班补贴程序
1.申报。由企业一并提供如下材料:
(1)《桐庐县校企合作定向培养三方协议书》(附件2)复印件;
(2)《桐庐县定向培养生三方协议学生签字确认表》(附件3)复印件;
(3)《桐庐县校企合作定向培养学员信息汇总表》(附件4)复印件;
(4)企业支付给学校“订单班”培养的经费凭据复印件。
2.审定。由企业将相关材料汇总,经合作学校核准,一式三份报县教育局复核,送县人力社保局审定。
3.拨付。根据审定的材料,由县人力社保局拨付给企业。
(二)学生在校期间生活补贴程序
1.企业垫付。定向培养生生活补助由合作企业根据《桐庐县校企合作定向培养三方协议书》(附件2),在每学年开学前按年度支付给学校,由学校按月支付给学生。
2.申报。由企业一并提供如下材料:
(1)《桐庐县校企合作定向培养三方协议书》(附件2)复印件;
(2)《桐庐县定向培养生三方协议学生签字确认表》(附件3)复印件;
(3)《桐庐县校企合作定向培养学员信息汇总表》(附件4)复印件;
(4)企业支付给学校定向培养学生的生活补贴凭据复印件。
3.审定。由企业将相关材料汇总后,经合作学校核准,一式三份报县教育局复核,送县人力社保局审定。
4.拨付。经审核同意的,按承担比例以学年为单位,由县人力社保局拨付给企业。
四、退出机制
凡入选定向培养的学生,原则上不允许退出,理由不充分退出的不得安排其参加其他项目;如确有特殊原因要求退出,必须严格执行以下退出程序:
(一)学生本人填写《桐庐县校企合作定向培养退出申请表》(附件5),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和培养院校提出退出申请,说明要求退出的理由;
(二)用人单位和培养院校签署意见,培养院校负责人签字同意即可;
(三)学生退出时,须按照《桐庐县校企合作定向培养三方协议书》的相应条款履行职责;审批同意的《退出申请表》原件留学生所在院系,电子扫描件交用人单位。
五、违约处理
(一)定向培养合作企业或学校未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,双方都有权终止合作协议。建立学生诚信档案并于修读期间进行跟踪管理、履约管理。对违约者,要求退还已享受的定向培养生活补助费,并收缴违约金,同时公布其不诚信记录。
(二)定向培养结束由于个人原因到企业工作未满五年且未经企业同意的,按不足服务年限(包括离开当年)一次性退回所享受的定向培养生活补助费用,按协议缴纳一定的违约金和滞纳金。
(三)定向培养过程中或定向培养结束后,由于企业倒闭、解散等不可抗拒原因,导致无法履约的不按违约处理,视实际情况协商解决。
六、工作要求
(一)加强组织领导。由县人力社保局统筹协调全县定向培养相关事宜;县教育局做好学校学生定向培养工作。校企合作双方要设置定向培养领导机构,负责定向培养学生的筛选、考察确认、签订合作协议以及后续服务保障工作,并做好相关材料存档。
(二)严格审核把关。在补贴政策申报过程中,校企双方以及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,严格对照申报条件审核把关。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,取消享受资格,追缴补贴资金,并按规定作相应处理。
(三)加强宣传引导。各职能部门(单位)要高度重视企业技能人才的培养,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,为我县企业一线培养更多的技能人才。各有关企业要充分用好政策,主动对接相关学校,定向培养适应企业发展的技能人才,助力企业可持续发展。
本细则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,具体解释工作由县人力社保局、县教育局承担,相关资金在县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。“订单班”办班补贴自2020年8月19日起执行,定向培养学生在校期间生活补贴自2021年4月14日起执行。